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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时间: 2020-03-09 16:17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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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及苏州市监察委员会、苏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全市人社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制订《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并提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法治水平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法治水平,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力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服务品牌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严格审慎执法

各地要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恶意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做到刚柔并施、法理相融,努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完善内部制约

各地要健全并完善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要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地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企业档案记录、再犯处罚裁量标准、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企业同一事项再次违法后适用处罚标准,并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明确惩戒措施,企业失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放,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学习掌握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目录清单,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各地要对实行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好关,做好统计报送工作,以月为单位,统计报送本地区内按照“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涉及金额、执法主体,填写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案件统计表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并于每月的28日前报送至市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谁移交、谁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做到以上带下,加强对镇域(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工作落实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实施清单,在清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汇报,结合基层执法中反映的问题,对清单内容提出优化和完善建议,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联系人:吴旻          联系电话:69820379

附件: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0项)

2.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项)

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4.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5.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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