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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课堂第121期:关于未成年工在高温场所工作的特殊规定

时间: 2024-08-24 17:03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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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苏打工的小王,今年17周岁,决定去A单位打工,A单位车间空调不太好,在产线上包装的时候很热,约有35度。小王咨询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3.《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注意事项

1.健康与安全:用人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安全,避免安排过重或危险的工作任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2.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与未成年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3.权益保护:未成年工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12333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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