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12333优秀服务案例一 2020年11月
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试用期权益
初冬将至,温度依然宜人,让人丝毫感觉不到冬意。每天匆忙上下班,认真回答每一个咨询者的问题,日子如流水般度过,虽然平淡但也填满了责任感。
这是今天上班第一个电话,打起精神认真对待。电话里传来了焦急的声音,按照往常惯例早上第一个电话,一般都是比较急的事情。
“您好,苏州市12333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吗?”
电话那头是一个年轻的男士声音,“您好,我这边刚入职一家新的单位,单位要和我约定试用期,但我看了一下条款,觉得有些地方不对劲。”
“请问,您是指哪些地方?是劳动合同期限吗?您的单位和您要签多久的劳动合同呢?”
“签两年的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这是可以的吗?”
“这位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两个月。所以您单位和您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
“哦,这样啊。那试用期要交社保吗?单位跟我说,试用期是不交社保的。”
“这位先生,单位这样做也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单位应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保。”
“哦,原来是这样,幸亏我打了这个电话,今年经济形势不好,找到个工作不容易。我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单位说啥我就信啥,我也不太懂啊。”
电话里的男士继续说:“那我还想问一下,试用期工资单位怎么给我支付,单位说试用期给我8500,试用期结束以后按照我们说好的10000的标准支付,这样行吗?”
“嗯嗯,是这样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你们可以双方协商约定,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哦,明白了,我和单位沟通一下再签劳动合同,谢谢你的回答啊。”
电话在结束语中挂断了,这通电话引起了我的深思。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双方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部分。但是现实中,不少单位对劳动法律知之甚少,出现一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如试用期不缴社保,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等等,如果劳动者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为了急于得到一份工作而忍气吞声,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在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普法宣传的同时,劳动者也要多学习多了解,才能在日常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苏州12333优秀服务案例二 2020年11月
企业享受社保减免不影响个人待遇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人社部门也积极开展各种优惠政策,我们12333作为人社政策咨询电话,是连接市民和人社部门之间的“传声筒”,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确保政策的宣传和效应发挥。
电话接通播报了工号后,对方问道:“您好,我想要查一下公司帮我缴纳社保了没有?”
“好的,请问您社保交在苏州哪个区?”
“苏州姑苏区。”
“好的,麻烦您提供下自己的社保编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我给您查询一下。”
信息核对完成后,我向市民解释道:“帮您看了一下,公司有在正常帮你缴纳社保的。”
“是吗,那我在你们社保中心官网上怎么查到单位缴费金额为0元呢,只显示自己的缴费金额?”
“哦,如果您查出来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是0元的话,那是因为今年疫情的原因,如果您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从今年2月份起到今年1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养老、工伤和失业都是免征了,所以才会显示是0的。”
“啊,这样啊,那不对啊,公司部分没交,我以后养老金不就少了吗?”
“您放心,减免政策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包括个人养老权益在内的各项社保权益的,虽然减免了单位承担的一部分社保费用,但只要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就不会影响个人待遇和权益的。”
听了我的回答,咨询者长吐了一口气“好好,那我这就放心了。”
在这特殊的一年里,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加快企业的复工复产,社保方面也出台了各种补贴和减免政策,我们12333作为人社政策咨询热线的职责就是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答,让好政策在落地的同时,给参保的个人和单位都能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