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须知 > 人才人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出具

时间: 2021-10-14 17:07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1.经办依据

(1)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办理条件

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

3.办理材料

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可于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签署委托意见并签名)

4.办理地点

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三楼314室

5.办理机构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8.联系电话

0512-65223106

9.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网上办理:1个工作日

10.经办流程

现场办理: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至档案管理科前台提出申请

(2)审核档案材料

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需求审核档案材料

(3)出具证明

审核材料后,依据档案材料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加盖档案部门公章。审核材料后,如不符合办理条件,告知原因

(4)登记备案

出具证明后,申请人在《提供证明材料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网上办理:

(1)申请人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点击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出具。按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并选择所需的相关证明,保存确认提交。

(2)待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选择个人中心-我的办件-查看办件详情,在线自助打印相关证明。

11.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须知

人才中心依出具的相关证明以档案材料为依据出具,仅供参考。如申请人现有档案中无相关记载的,将不予出具证明。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