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根治欠薪苏州在行动专栏 > 欠薪入罪

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月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20-11-19 10:54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文书首部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381刑初59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月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夏国成,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阜宁县。

被告人张月进,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28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此次,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诉讼记录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2020〕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月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夏国成、被告人张月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间,在星程酒店新沂店装修项目施工中,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月进指派邱某分别与陈某2、蔡某签订瓦工、油漆工施工合同。至2019年1月工程结束,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月进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工资,拖欠陈某3、陈某1等2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8750元。2019年5月15日,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新人社察令〔2019〕第0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单位应在2019年5月10日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8750元,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月进拒不履行该指令,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9年6月11日,新沂市公安局对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0日对被告人张月进上网追逃,当月14日,被告人张月进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在先锋高速服务区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7月16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月进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48750元,并已发放给被害人陈某3、蔡某等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月进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月进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张月进质证均无异议的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月进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有关企业信息、合同、登记表、工资结算单、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微信截图、调查报告,发还清单,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阜宁县司法局东沟司法所的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3、陈某1、蔡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月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张月进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月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月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月进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苏州德逸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月进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张月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文书尾部

审判长阚怀春

人民陪审员巩绪畅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青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