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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顾佳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9-09-10 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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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苏0585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王秀孙桥村,法定代表人顾佳俊。
    诉讼代表人史晓东,系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顾佳俊,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仓市。2012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被告人顾佳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佳俊作为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因经营不善拖欠被害人薛某、王某1等10名工人人民币403017元工资。被告人顾佳俊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于2016年1月弃厂逃匿,并停用原来使用手机号码,中断与员工的联系。2016年1月26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顾佳俊支付劳动报酬后,被告人顾佳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被告人顾佳俊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被告人顾佳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史晓东、被告人顾佳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顾佳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佳俊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顾佳俊系初犯,且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佳俊作为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薛某、王某1等10名工人人民币403017元工资。被告人顾佳俊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于2016年1月弃厂逃匿,并停用原来使用手机号码,中断与员工的联系。2016年1月26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太人社察令字〔2016〕第012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顾佳俊支付劳动报酬后,被告人顾佳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后因被告人顾佳俊被抓获而案发。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的未到庭证人李某、闻某、陆某、薛某、王某1、冯某、王某2、蒲某、王某3、梁某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仲裁调解书及短信通知记录;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材料;被告人顾佳俊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被告人顾佳俊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顾佳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故对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佳俊均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顾佳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顾佳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季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心仪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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