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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报告

时间: 2017-10-18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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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章、文件对医疗救助对象、待遇等的新规定,根据市政府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实事项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实际,市人社局对《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草案)》,并于2017年9月27日-10月9日在市政府网站“中国苏州”和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有效的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办法草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总工会等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内容,经讨论分析,针对我市救助办法修订草案做出如下修改:
    (一)采纳市民政局对办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删去“可”字的建议。该条由基层民政部门反映,突出该办法对各地配合实施的指导意义。
    (二)采纳市财政局对办法第十条“以上救助对象获得的大病补偿金额占其自负费用之比不足70%的,由救助基金补足至自负费用的70%”修改为“以上救助对象获得大病保险补偿后,其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占其自负费用之比不足70%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自负费用的70%”的建议。
    (三)采纳市财政局对办法第十二条“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财政安排”修改为“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财政按规定筹集”的建议。
    (四)对市残联关于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款“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第二条第十四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困难残疾学生)”合并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残疾人及年满18周岁的无业残疾人”的建议不予采纳。原因为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目的是充分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针对对象主要为特殊困难群体,经与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该建议不符合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目的。
    (五)采纳市总工会对办法第九条“特困职工且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修改为“特困职工家庭中患特定疾病的人员”的建议,使表述更加清晰。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各部门征求意见对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草案进行进一步修订,以适应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和精准扶贫新形势的需要。形成修订稿后递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和合法性审查,结合法制办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递交市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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