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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本级许可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3-12 16:34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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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劳务派遣单位:
    为促进苏州市许可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决定开展市本级许可管辖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19年4月25日前提交核验所需材料。
    二、核验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人社局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核验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2018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五)2018年1-11月随机抽取的所在月份(以具体通知为准)及12月的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财务账册及账册中劳务派遣相关的记账凭证和税务发票复印件、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发票清单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银行流水记录);
    (六)其他核验所需材料。
    以上材料除财务账册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外,其他纸质材料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核查对象,并将情况记录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延续许可。
    市人社局咨询电话:65234969、65829502(兼传真)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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