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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

时间: 2018-11-19 16:17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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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人保监〔2018〕2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激励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先后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实施意见,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对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全力打造新时代苏州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为苏州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力度
    被评估认定为苏州市、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苏州”网站予以公示,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和应用信用产品时予以标注。
    (二)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三)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四)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五)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1.评选企业家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市级以上奖项,企业须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县级奖项,企业须为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每届评价综合得分前20名的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企业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3.往年已被评定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2019年经复核评价综合得分前100名的,授予企业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六)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被提名为苏州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县(市)、区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企业原则上为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被提名为苏州市工商联市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县(市)、区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县级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县级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不断激发企业参与和谐创建活动的内生动力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强化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评价指标》开展评估认定工作,规范评定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体现评估认定工作的公信力。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在本意见基础上补充建立适合本地的激励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吸引力,推动和谐创建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注重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将此项政策宣传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开展1至2次专项宣传活动。要广泛深入基层开展日常政策宣传活动,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切实把和谐创建激励的政策措施宣传到位,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到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来,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和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定期报送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激励机制作为当前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红名单共享应用,大力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地位,获得社会普遍尊重和认同,从而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创建活动,确保联合激励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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