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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分       类
人大建议结果
文       号
苏人保办〔2022〕100号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2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2-07-20 13:25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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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嘉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发放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您在建议中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条件提出很好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性。

您的建议主要是:完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条件,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伤情不影响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条件工作的,若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当向其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一是《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同时,广泛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我局会将您的建议积极向省人社厅、人社部反馈,争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夏嘉良代表,您的建议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动力和思考,我们将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入手,从理论层面及待遇支付制度设计层面进行进一步思考,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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