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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分       类
人大建议结果
文       号
苏人保办〔2020〕48号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第四次会议第022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5-21 10:10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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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浩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应急管理部门与人社部门试行联动查处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实践中,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无需认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或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根据职责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也无需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交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更不用确认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其二,简要报告我市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结合的探索实践。我市作为工业制造、用工大市,工伤事故数量特别是生产性工伤事故数量仍处高位,企业安全生产压力较大。为此,苏州市人社局和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正在探索开展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基层联动工作,将工伤保险最前端的工伤认定工作下沉到基层(乡镇、街道),并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挂钩,在应急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之间明确责任分工的同时强调合力的形成,在工伤发生最前线实现防控与认定的有机结合。苏州市人社局、原苏州市安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基层联动工作的意见》(苏人保工〔2017〕5号),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基层联动机制。即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依托、发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功能与作用,联合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巡回庭等,协调明确联动职责,以配合密切、沟通便捷、优势互补、相互支持为目标,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联动机制建设。通过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表现为:

一是安全生产与工伤认定检查和调查有了联合。各市(县)、区实行事故联合检查和调查机制,对重大有争议的工伤(安全生产)事故由人社、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太仓市2019年开始试点在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跟进工伤认定的工作模式,两股合力产生叠加效应,从源头上让用人单位自觉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大环境。吴江区人社局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2019年完成21家企业的高温检查,对201家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指导。

二是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有了结合。各地人社、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指导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安监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联合活动,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改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与健康。

张家港市举办五期针对企业负责人及安管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共计1380人参加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常熟市开展工伤安监(应急)联合培训,注重工伤预防压减事故发生。2019年,对190家企业进行培训,在提升效果上下功夫,使工伤预防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吴中区社保中心与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2019年为282家企业,1994人进行培训。

三是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实现了信息互通。信息实时联网查询: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吴中区、相城区建立实时联网的信息共享机制,将工伤认定系统查询终端设置到基层联动镇(街道),镇(街道)安监机构可实时查看工伤认定数据及工伤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对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健全制度。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制度: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将掌握的工伤事故信息及时反馈安监机构,安监机构依法查处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劳动保障所;同时,劳动保障所协助安监机构加强对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针对性工伤预防工作,有效地减少了工伤事故发生。

四是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工伤纠纷矛盾有了联合处理。各地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工伤纠纷联合调解制度,坚持依法调解、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昆山市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通报基层联动成员单位,协调处理工伤案件84起。吴中区人社局、应急管理部门2019年日常走访企业359家,处理职工投诉纠纷144起,为矛盾化解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

其三,关于您加强违法用工监察的建议,简要报告一下我们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情形的做法。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伤认定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意见》,建立了人社内部协作机制。具体做法是工伤认定机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情形时,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取案件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优势,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通过联合开展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培训,培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在内部信息共享方面。各级工伤认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诚信等级等信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工伤认定机构了解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情况,将工伤事故多发单位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重点对象。

其四,在工伤类行政纠纷联合化解方面,市人社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部门,建立工伤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在工伤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先由人民调解组织、人社工伤认定机构和信访部门等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协调,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协同人社部门深入实地协调,与用人单位直接面对面沟通,释法析理,消除用人单位的不解或疑惑,化解纠纷。

最后,关于您在来信中建议苏州市人大利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明确各级应急管理局与人社局在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与认定工伤事故时应当形成联动查处机制,市人社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将以此为契机积极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争取,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联动机制,及时化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再次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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