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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1日
分       类
人大建议结果
文       号
苏人保办〔2020〕49号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第四次会议第022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6-01 10:32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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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初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苏州市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局经过认真学习研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市的失业保险政策严格遵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我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过程中均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一直以来,失业保险政策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两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和省出台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系列专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在稳定就业、稳定岗位方面显示出更为有力的应对作用。

为了能够让失业保险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实施,在基金风险防控方面,我们在不断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经办内控等方面主动作为。各级人社部门从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效和防范基金风险等角度,认真履职,严格施策。对于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存在主观故意可能的行为,我们将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通过正面引导参保人员理解失业保险金政策是为了帮助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其享受权利的同时代表了参保企业和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同时,参保人员应对自己申领失业保险金、申报灵活就业并参保、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行为负责。

我们恳切地希望更多像佐敦涂料一样优秀的企业能够参与到员工职业道德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培育引导工作中,与我们一起积极正面宣传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正向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我们诚恳地邀请您和其他代表一起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中来,为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更高效率运行共同努力。

再次感谢您给予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全市人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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