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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时间: 2020-01-30 12:14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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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1. 问: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2.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 问: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 .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5. 问: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补休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是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二是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休息日的,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对2月3日至2月9日工作的劳动者给与关怀与奖励。

6. 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7. 问: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8. 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 问: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举报投诉?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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