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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

时间: 2021-09-26 09:4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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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起算时间需分情况

【案例简介】

张某2006年1月进入甲公司从事文员岗位工作。2019年5月31日,张某以甲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6月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甲公司仅同意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余超过时效的主张不予认可。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年休假应以自然年度作为计算单位,受仲裁时效限制,故认定张某仲裁时效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时间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张某离职日止。张某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每年10天,双方认可张某2018年度已休假5天,2019年度未休。故裁决甲公司依法向张某支付尚未休完的9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及省高院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从何时开始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在此之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据此,本案中张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甲公司需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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