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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新闻采访

时间: 2015-04-29 2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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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贯彻落实《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采访时间:2015年4月29日

采访地点: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楼会议室

采访对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采访者:苏州市广电总台、苏州姑苏晚报、城市商报等媒体记者

苏州市政府于2015年3月16日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市人社局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本着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加强广大参保人员对以上两份文件内容的了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情况做出如下介绍。

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背景

2006年,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并于2007年4月1日施行。办法实施以来,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维护了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的实施和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废止,苏府〔2006〕158号文的上位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为强化依法管理,有必要对我市现行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今年,综合上述考虑,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规范生育保险经办流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及贯彻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贯彻规定共二十一条,分别对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以及定点单位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和规定。

(一)参保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

(二)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降至0.5%,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主要包括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贴给职工个人。

2、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

(1)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3、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4、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5、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结付程序

1、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2、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3、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4、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及贯彻规定的主要特色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下调了缴费比例,同时参保职工的待遇却得到了提高,在经办流程和待遇支付方式上也做出了创新和简化。

(一)根据省政府94号令要求,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1%下调至0.5%,并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二)调整待遇标准,《办法》更加人性化。主要包括:晚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的女职工增加8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等。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上做出了简化,在待遇的支付环节积极创新,开展如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等便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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