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热点第45期:工伤保险待遇疑问?速看→
1.谢女士是企业人事,来电了解如果新职工入职后未及时参保,不巧又发生工伤时,会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职工胡先生因工受伤正在医院住院治疗,想了解工伤治疗期间企业是否会停发工资?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吴女士在单位受了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想知道个人可以通过线上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答:可以通过网页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服务”-“伤残待遇申领”模块申请办理。
4.张先生经营一家商铺,现有一名员工发生工伤,正在住院治疗,想咨询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应该由谁承担?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程先生是一名销售,经常需要外出工作,想了解如果在工作时中暑了,是否可以算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中暑列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劳动者如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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