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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第37期 常见劳动合同等问答

时间: 2024-04-19 16:5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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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先生经营一家水果店,近期招用了一个雇员,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想咨询劳动合同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李女士与员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想咨询可以约定多久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期间没有达到录用标准,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不得延长。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谢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因投资方变更,经营模式也发生了相应调整,谢先生担心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小吴入职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入职已超半年,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小吴想咨询这种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许女士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在餐馆做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餐馆老板见生意不景气后就提出了解除,许女士想咨询这种情况餐馆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沈女士是企业人事,想咨询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7.唐先生近期身体不适,想请病假休息,所以他想提前了解病假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后,提醒您应当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8.周女士所在单位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濒临破产,近期单位人事正在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周女士想了解单位破产清算后,职工是否还能拿到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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