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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

时间: 2021-10-14 17:02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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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办理条件

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

3.办理材料

(1)查阅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原件),需注明查阅人与被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及查阅理由;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办理地点

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三楼314室

5.办理机构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8.联系电话

0512-65223106

9.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0.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至前台申请。

(2)审核材料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办理查阅手续;经审核不符合办理查阅的材料退给办理人员并告知理由。

(3)取档查阅

工作人员取出档案,阅档人在指定监控区域阅档。(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4)登记备案

查阅结束后,申请人归还档案并登记备案。

11.查(借)阅档案材料须知

(1)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2)查阅人需为2名及以上的中共党员

(3)查阅人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档案内容,查阅完毕需立即归还;

(4)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档案。

(5)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若遇办理预备党员转正需借阅党员材料的,可凭党组织盖章的《借用党员材料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办理,转正手续办妥后,应将完整的党员材料密封盖章后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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