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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补充、鉴别和归档

时间: 2021-10-14 17:01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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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办依据

(1)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申请条件

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

3.办理材料

本人归档:本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归档: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可于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签署委托意见并签名)

4.办理地点

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三楼314室

5.办理机构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8.联系电话

0512-65223106

9.经办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携带归档材料至前台递交归档材料

(2)审核材料

工作人员审核归档材料是否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办理归档手续;经审核不符合归档的材料退给办理人员并告知理由。

(3)材料归档

 审核合格的归档材料工作人员在办公系统中更新档案信息,并及时归档入库。

(4)登记备案

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在《档案(材料)接收登记簿》上登记。

10.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1.人事档案材料归档须知

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应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要求。

(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2)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材料载体应符合归档要求。材料内容不得涂改和圈划。

(3)归档材料应为原件,一般不得用复印、扫描、拍摄等复制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需用复制件存档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或材料形成部门注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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