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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川诉苏州绿盈昱电子有限公司工资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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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相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号
申请人张一川。
被申请人苏州绿盈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工业园渭西小学北。
法定代表人田小凤。
案由工资。
申请人张一川诉被申请人苏州绿盈昱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一川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入职,从事操作员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的工资为3000元每月。2018年9月,被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停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8年4月-9月期间的工资以及2017年底的剩余工资(5000元),共计16494元。后,在2019年1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回家的路费3000元,剩余的工资至今未支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3494元。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本案情况提交有关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处职工,担任操作员。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工资为4000元每月左右,从2018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就不能正常经营了。审理中,申请人明确,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时间段为2018年4月-2018年9月以及2017年的剩余工资(5000元)。审理中,申请人认可,对于其主张的上述期间段的工资,被申请人实际已向其支付了30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拖欠员工工资表,承认拖欠申请人2018年4月-9月期间的工资以及2017年的剩余工资(5000元),共计16494元。
以上事实由拖欠员工工资表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职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有义务及时足额向申请人发放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拖欠员工工资表,上面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且上面还有赵荣的签字字样,而根据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赵荣系被申请人处股东,据此,本委对该拖欠员工工资表予以认定。根据该拖欠员工工资表,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16494元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亦认可对于其主张的上述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已向其支付了3000元,据此,本委支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3494元(16494元-3000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34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晴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凌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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