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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友诉苏州贝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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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相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号
申请人王贤友。
委托代理人解善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贝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南村渭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邵世明。
案由工资。
申请人王贤友诉被申请人苏州贝纳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贤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解善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18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做沙发,自2018年10月后被申请人出现频繁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工资10000元,申请人曾到当地劳动所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但均无果,现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10000元。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本案情况予以答辩、举证。
审理中,申请人为证明其有关主张,向本委提供如下证据:
1、欠条,证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10000元,邵世明为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
2、被申请人员工工资表,证明经被申请人核对拖欠申请人2018年部分工资为10000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3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操作工一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实际上班至2018年12月12日,其主张的拖欠的10000元工资是2018年10月的部分工资、11月的工资以及12月份的工资。
以上事实由欠条、被申请人员工工资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10000元,庭审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欠条以及被申请人处员工工资表上均有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邵世明的签字确认,且在被申请人处员工工资表上还盖有被申请人处的公章,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情况、金额等有关情况进行举证、说明,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有关权利,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欠条以及被申请人员工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欠条及被申请人员工工资表显示,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10000元的工资。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为10000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沈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缪筱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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