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相城区

丁具林诉相城区元和屠治琴家具店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相劳人仲案字〔2019〕第122号
申请人丁具林。
委托代理人万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殷毅,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相城区元和屠治琴家具店,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庄园汇家具商场一楼B5。
经营者屠治琴。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丁具林诉被申请人相城区元和屠治琴家具店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丁具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万镇、殷毅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6年9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主要从事油漆工作,工作是计件结算,每月平均工资8000元左右,每月结算。从2018年开始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带班管理其他油漆工,带班主要事宜为负责发货。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8日下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指示下卸货,从卡车上摔下来,随后被老板送到相城医院拍片治疗,因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申报工伤,补发全部工资、进行相应赔偿等,均未果。现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尚未结清,在欠条上签字的为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屠治琴的老公张保林。2、光盘两张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是屠治琴与其老公张保林共同经营的,录音内容主要是在讨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受伤如何处理以及还有未结工资的情况以及受伤之后工资如何结算。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16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油漆工一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受伤后由张保林送往相城医院进行治疗。
以上事实由欠条、光盘录音、整理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就该主张向本委提供有关的证据。首先,根据申请人向本委提交的录音及整理材料,该录音的谈话内容中涉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屠治琴及其老公张保林洽谈关于申请人受伤及赔偿事宜,在谈话中,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屠治琴及其老公张保林并未否认申请人为其员工的事实。其次,申请人还向本委提交了欠条一份,该欠条上由被申请人处经营者屠治琴的老公张保林签字确认,并注明拖欠申请人工资的金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因此可以确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较大的盖然性,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供相关的答辩意见,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于申请人的主张予以认可,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沈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缪筱奕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