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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凯诉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年终奖金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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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相劳人仲案字〔2019〕第057号
申请人岳凯。
被申请人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菊坤。
案由年终奖金。
申请人岳凯诉被申请人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岳凯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经猎头推荐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录用通知书双方签字约定申请人年薪14万(每月薪水10000元,年终奖2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2月提交辞职报告,2017年12月30日正常离职。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金20000元。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本案情况提交有关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录用通知书显示,2017年8月15日入职,从事质量经理一职,双方约定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为税前9000元,三个月转正后月工资为税前10000元,年底根据公司考核结果提供年终奖金(按全年出勤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税前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实际上班至2017年12月30日离职,2017年度是正常出勤。
以上事实由录用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参保情况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录用通知书上面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老板娘的签字,特别是有关于年终奖发放的明确约定“年底根据公司考核结果提供年终奖金(按全年出勤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税前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此通知书的真实性、申请人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出勤情况向本委举证、说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此份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年终奖金亦予以支持。根据此份通知书对于申请人工资及年终奖金发放约定,本委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年终奖金20000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金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吴国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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