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又琳诉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决书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相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号
申请人周又琳。
委托代理人徐芳琴,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旺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周又琳诉被申请人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芳琴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覆膜机学徒一职,2019年1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受伤,因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现提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交证据工作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工作服、个人所得税APP截屏打印件三张,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11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覆膜机学徒一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受伤。
以上事实由工作牌、工作服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就该主张向本委提供有关的证据。庭审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一张工作牌,在该工作牌上显示的单位名称为“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显示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该工作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沈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缪筱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