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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春彦诉苏州高优电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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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相劳人仲案字〔2019〕第010号
申请人戚春彦。
委托代理人韩艳,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高优电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南。
法定代表人赵元林。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戚春彦诉被申请人苏州高优电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韩艳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3月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之前工资一直以现金发放,自2018年4月起,被申请人转为银行卡发放工资,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本案情况提交答辩意见。
审理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供银行流水(2张)以证明从2018年4月开始,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审理中,申请人称:其于2012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一份),但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工资为5000元每月,在前期,工资支付方式为现金,从2018年4月开始,工资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上夜班期间在被申请人处车间受伤。
以上事实由银行流水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就其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本案事实情况予以说明、举证,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有关权利,其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农业银行),系银行出具,并盖有银行的相关印章,本委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该银行流水显示,从2018年5月30日开始,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应承担有关不利后果的情况下,该事实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凌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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