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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帮春诉苏州新柯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1-16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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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816号
申请人刘帮春。
被申请人苏州新柯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谢村路3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肖前荣。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关于申请人刘帮春诉被申请人苏州新柯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闫娟独任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缺席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12年7月23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有合同为证,于2018年1月31日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现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26至12月25日的工资194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26日至1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952元。
被申请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庭审中,申请人称其于2012年7月23日入职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进公司”)工作,2014年12月20日,其劳动关系转移到被申请人处,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没有改变,三方签订了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约定申请人在新进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申请人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2017年6月份,被申请人以安排申请人到其他岗位工作,申请人不服从为由给申请人放假,之后申请人一直未回去工作,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扣除社保费后的基本工资,计薪周期是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2018年1月8日发放了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工资,之后未再支付过工资,社会保险费大概也交到了12月份,因为12月份左右,被申请人及新进公司就被查封了。2018年1月3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电话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肖前荣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申请人的陈述,其向本委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证明申请人的工龄及劳动关系转移的事实;2、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转移到被申请人处的事实;3、税收完税汇总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工龄及工资数额;4、银行对账单,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及支付情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税收完税汇总证明、银行对账单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关于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因被申请人缺席出庭,放弃答辩,应承担不利后果,但申请人自2017年6月份起已经开始放假,双方劳动合同又于2017年12月19日到期,之后申请人亦未回去工作,故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17年12月19日,经本委核算为1241.60元。二、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于2017年12月19日到期,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到期已经终止,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故对于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三、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申请人不同意续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新进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从2012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为4754.33元,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148.82元。因被申请人缺席出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申请人工资1241.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148.82元;
三、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闫 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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