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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建诉苏州市飞燕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1-16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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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52号
申请人明国建。
被申请人苏州市飞燕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吴中区藏书镇藏北路68号(官桥村);
法定代表人徐湘林。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工资。
关于申请人明国建诉被申请人苏州市飞燕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青独任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来被申请人处上班。2017年5月,申请人在工作中被箱子打伤左肩;2017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老板在申请人治疗一半的时候扔下申请人不管,工资也没给。现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5月工资3720元、6月工资3600元、7月工资2520元。
被申请人缺席出庭,也未进行书面答辩。
庭审中,申请人称,其自2017年2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装卸货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120元/日,被申请人现金发放了申请人2017年2月至4月工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做考勤,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申请人每日上班,并未休息。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送往医院就医,被申请人支付了当日的医疗费,申请人受伤后依然住在被申请人为其安排的住处,但并未上班;同月月底,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儿子徐磊至医院看望申请人,双方就申请人的治疗事宜进行协商,但随后,徐磊未再联系申请人。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厂区内堆置的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时被拘留的还有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湘林及其妻子陈江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除。
上述事实有高新公(治)拘通字〔2017〕590号拘留通知书、高新公(治)鉴通字〔2017〕12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高新公(治)鉴通字〔2017〕146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及文字稿、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委认为: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称其为被申请人员工,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同事一并被拘留,并提交了拘留通知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在给申请人及徐湘林等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也明确了鉴定事项为“苏州市飞燕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厂区内堆置的医院废物”“苏州市飞燕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现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出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陈述,认定申请人自2017年2月16日至7月2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工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因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出庭,应当承当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陈述,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申请人缺席出庭,无法进行调解。现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5月工资3720元、6月工资3600元、7月工资25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具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孙 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孙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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