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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诉吴江市福琪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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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208号
申请人杨清。
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福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
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申请人杨清诉被申请人吴江市福琪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恩厚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7年5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的工作。2017年10月6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物体砸压事故中受伤,经吴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8年10月6日诊断为右手外伤。2018年8月16日,申请人经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10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400元,医疗费2210.42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确系被申请人员工,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中有部分请求超出法律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借款1000元,请求依法裁决。
本委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员工,从事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486元。2017年10月6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物体砸压事故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外伤。2018年8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吴江人社工字(2018)第21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11月1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苏吴江工初(2018)2094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符合拾级。
另查明:申请人垫付了受伤后的医药费2210.42元。
上述事实由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医药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伤害经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拾级,申请人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给申请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402元(7×4486=31402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在鉴定了伤残等级后,仲裁申请书中书面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按该等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申请人认为医院一共开具了三个月的病休证明交由被申请人车间主任,但申请人未能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受伤事实存在,本委依据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酌情支持申请人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经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486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医药费用2210.42元。
本案经调解不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1月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86元、医药费2210.42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83098.42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玉霞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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