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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方方诉吴江天道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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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78号
申请人徐方方。
委托代理人杨玉书,系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天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谊新6组。
法定代表人江卫。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徐方方诉被申请人吴江天道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挡车工工作。2018年10月24日凌晨2点左右,在单位上班时被纺织机器夹伤右手食指和中指,当时由老板江卫开车送往苏州永鼎医院治疗并支付医药费,事故发生后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委查明: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4日通过自主应聘的方式进入被申请人处单位上班,工种为挡车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的考勤是通过记工的形式来实现的。
另查明,申请人的工作地点是黎里镇方联村田塘港,系被申请人单位的一个车间,申请人平时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江卫直接安排管理的,与申请人一同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还有彭梦梦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频、工资加班费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答辩,视为放弃其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及加班工资单,证明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动的事实,也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举证,被申请人未到庭、未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即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4日入职。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之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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