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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延辉诉吴江市腾虹丝绸涂层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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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608号
申请人熊延辉。
委托代理人付东阳,系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腾虹丝绸涂层厂,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
投资人何铭。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熊延辉诉被申请人吴江市腾虹丝绸涂层厂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熊延辉及委托代理人付东阳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挡车工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8日下午1点左右申请人在上班过程中受伤,现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特申请仲裁。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17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委查明:申请人自2017年3月通过被申请人处工作的老乡介绍进入被申请人处单位上班,工种为挡车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的工资是每月预发3000元(通过现金发放),剩余部分到年底一次性结清。考勤是通过电子考勤形式来实现的。申请人平时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处单位洪(音)姓主管安排管理的,另有陈实、蒋荣山、徐玉林等系挡车工同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厂牌、工人出勤表、出院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答辩,视为放弃其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厂牌、工人出勤表,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举证,被申请人未到庭、未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即申请人于2017年3月入职。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申请人熊延辉与被申请人吴江市腾虹丝绸涂层厂自2017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顾泉鸣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 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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