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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琴诉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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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162号
申请人张红琴。
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丁福英。
委托代理人高铭鸿,该用人单位监事。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争议
申请人张红琴诉被申请人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红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恩厚、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铭鸿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8年04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帮机的工作。2018年07月23日,申请人在工作中不慎被卷布棍砸至昏迷。经盛泽医院于2018年07月24日诊断为:1、头部外伤;2、开放性唇部损伤。出院后请求被申请人为其申报工伤但未果,自己申报又被告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如被申请人愿意协商,申请人同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予以调解,以促使纠纷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如调解不成,请求依法秉公裁决。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申请人张红琴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的另一半24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公司没有这个人。
本委查明:申请人自2018年04月25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单位,从事帮机工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的考勤是通过指纹与刷脸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
另查明,申请人平时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处单位车间主任刘志敏安排管理。一起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还有张家朴、廖素君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表打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单位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与职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一份印有被申请人处名称的工资发放(结算)清单,被申请人虽对此不予认可,但也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举证,被申请人未向本委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即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5日入职。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劳动关系是一切劳动权利及义务的基本前提条件,虽然本委认为张红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本裁决书尚未生效,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故本委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理涉,待劳动关系依法确立后可另行主张。
本案经调解不成,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请人自2018年04月25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暂不理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之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贝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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