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吴江区

张奎诉苏州布唯纺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49号
申请人张奎。
委托代理人段汉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布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红洲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
案由: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张奎诉被申请人苏州布唯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汉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从2017年04月22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跟单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从申请人上班时起,被申请人就多次拖延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索要时,被申请人多次承诺发放,但却拖延至今未给。申请人上班期间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但被申请人从未缴纳。在申请人工作到2018年12月06日时,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被逼无奈,在2018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主张了权利。现在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事项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000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书。
本委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单位职工,担任跟单工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签收确认。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另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一天上班时间是2018年12月06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音光盘、微信转账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记录查询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争议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本案中,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并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情况,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答辩,视为放弃其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月工资50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尚有八个月的留底工资(每月1000元)和2018年12月6天的工资未支付,同时向本委提交了相关的微信转账证明,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处寄出了一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2月15日签收确认,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计算得出经济补偿金应为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到庭未举证,故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按照55000元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8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73000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之澜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 珂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