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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5-24 13:35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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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专家为领办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依托所在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领创建设。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选拔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关于工作室的申报认定

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先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遴选。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技工)院校等;2.有符合领办人条件的高技能专家;3.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较为完善;4.制定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且能够为工作室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和设备支持,保证工作室正常运行。

领办人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已在苏工作2年以上;3.应掌握所在岗位关键技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有国家二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水平;从事职业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应在本岗位掌握精湛技艺,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技能大奖”“江苏省双创人才(高技能创新类)”“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省技术能手”“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等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在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获得具有影响力的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已成为企业技术骨干或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关于工作室的认定程序

第一,单位自主申报。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向属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统一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往年考核评估优秀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可直接申报“首席技师工作室”。

第二,属地人社部门初审并推荐上报。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择优推荐至市人社部门。

第三,市级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市人社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定工作室名单,同时择优推选“首席技师工作室”拟定名单。

第四,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拟定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市人社部门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第五,公示。审议通过后,拟定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六,认定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发文公布并授牌。

(三)关于工作室的工作职责

工作室应以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攻关。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发挥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2.研发。制定工作室计划,自主立项或积极参与本行业技术技能研发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3.交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聚集,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4.传承。发挥优秀高技能专家带徒传技作用,为本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关于工作室的激励机制

1.对新认定的“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于立项后下一年度一次性发放。对转评的“首席技师工作室”不再给予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设备配置、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交流研发等。

2.建立工作室考核评估制度。每两年由市人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首席技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开考核,对考核评估优秀的“首席技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奖励,对考核评估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奖励,考核评估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3.已认定的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室称号:

(1)工作室所在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2)工作室领办人或成员因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工作室考核评估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4)工作室在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并被查实的;

(5)工作室领办人自愿申请不再继续领办的;

(6)工作室领办人调离苏州市外、退休、重大疾病、身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

(7)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事项

1.“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对象仅限企业。工作室名称统一格式为“苏州市+高技能专家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

2.《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室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201/a118b7e4b03046aeaf9aeb94d26e90f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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