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文件 > 政策解答 > 文件解读

关于《苏州市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5-24 13:36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关于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9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助力打响“苏州制造”和“江南文化”品牌,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培训范围

项目制培训的内容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及持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目录中各职业(工种)内容。主要适用以下领域:我市“先导产业”相关方向;“苏州制造”相关产业;“江南文化”相关产业;技能人员新职业;我市紧缺职业(工种)。

(二)关于培训对象

项目制培训对象为劳动年龄段的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主要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本市居住证的外来户籍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等。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三)关于培训主体

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在苏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我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我市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实施项目制培训。

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主体,应具备培训办学资质、具有申报项目的培训经验及培训条件,且无历史培训违法记录。

(四)确定培训目录和承训机构

1.确定培训目录清单:各市(区)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提出当地项目制培训目录,并会同当地发改、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和文广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市(区)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培训目录清单须向市级人社部门报备。培训目录清单可根据实际定期动态更新。

2.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单位可对照项目制培训清单,向清单发布的人社部门提出项目培训申请,并提交《苏州市开展项目制培训申请表》、《申请开展项目制培训承诺书》和《苏州市项目制培训教学计划》。

原则上,各市(区)公布的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不得与各地公布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招生简章重合。

3.确定承训机构:各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当地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和文广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承训机构定期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本级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承训机构到申报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培训。

(五)培训实施

1.开班备案。承训单位向备案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申报开班,并同步提交《苏州市项目制培训教学计划》、《苏州市项目制培训参训人员花名册》。项目制培训总课时应控制在50-100课时范畴为宜(平均每课时不得少于45分钟,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70%。项目制培训班级须根据各专业(工种)特点控制相应人数规模,每班参训对象群体和来源应尽可能广泛。

2.培训实施。培训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承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实施培训。真实、完整记录培训过程,并做好培训签到、台帐资料收集存档、效果监测等培训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加强对培训过程的跟踪和监管。

3.考核结业。项目制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组织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20〕28号)执行。

(六)培训补贴

按规定完成项目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30元/课时/人的标准给予项目承训机构培训补贴。各市(区)公布的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与本地的《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重合部分,按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执行。承训单位可以在项目制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备案开班人社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苏州市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苏州市项目制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审核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项目实施方拨付补贴资金。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

(七)监督管理

各项目培训实施部门要落实好培训主体责任,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设立、培训监管、补贴发放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对在培训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201/b07ee413c0434f32995b130fc6c36239.shtml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