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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飞诉太仓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8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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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太劳人仲案字〔2018〕第1059号
申请人王树飞。
被申请人太仓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城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枝群,该公司人事。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王树飞诉被申请人太仓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史佳加于2018年3月26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树飞,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枝群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电焊工一职。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为底薪2800元/月,加班工资另算。在职期间,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处班组长龙传斌安排工作。2017年5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申请人工作过程中受伤。当日,带班龙传斌和林心龙将申请人送至医院。之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了医药费。现申请人为申报工伤,诉至本委,要求裁决:确认申请人2017年5月28日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认可申请人2017年5月28日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认申请人2017年5月28日受伤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经本委组织双方调解不成,现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2017年5月28日受伤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史佳加
二Ο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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