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太仓市

张学伟诉太仓艾拉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金案裁决书

时间: 2021-02-01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太劳人仲案字〔2018〕第1210号
    申请人张学伟。
    被申请人太仓艾拉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GIULIANO RIVOIR,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蕊铭,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苏晨,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赔偿金
    申请人张学伟诉被申请人太仓艾拉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王顺风于2018年5月7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学伟,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廉蕊铭、吴苏晨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6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货叉装配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2018年2月9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提出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告知申请人该协议书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拟定的。于是申请人在不知道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向律师咨询,申请人了解到该协议书没有明确告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实属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申请人未依法得到足额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协议书属无效协议,被申请人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另,被申请人至今未发放2017年度生日福利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诉至本委,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8313.84元;2、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200元生日福利卡。
    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于2018年2月9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代表双方真实意思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生日福利卡并非员工福利待遇的固定组成部分,被申请人也从未向员工承诺每年都会发放生日福利卡。故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离职证明,证明在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合同到期”为由出具离职证明。
    3、退工备案登记,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以“单位解除合同”为由为申请人办理了退工手续。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工资清单,证明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工资发放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1、2、3、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办理了退工备案,交付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请假条3份,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申请人递交请假条,请假时间段为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2月22日、2月23日至3月9日。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18年3月8日,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无续签意愿,故向申请人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协议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全部厘清。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再次主张赔偿金及200元福利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1、2、3、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委对此予以确认。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委对此予以确认。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货叉装配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2018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3份请假条,请假时间分别为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2月22日、2月23日至3月9日。2018年2月9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具体内容为:“甲方(被申请人)和乙方(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2月9日解除......三、双方确定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200元,由此产生的税费(如有)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且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同当月工资一起向乙方工资账户内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六、本协议是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社保、公积金、奖金、津贴及任何其他福利等),为避免歧义,乙方承诺放弃除本协议约定外的所有权利......九、乙方知晓《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本协议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办理了退工备案,并按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现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金等引发本案争议。
    庭审中,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并无采取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退工备案登记、被申请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请假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委对申请人请求事项认为如下: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法,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8313.84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递交的第三次请假条期限为2018年2月23日至3月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3月8日,因申请人请假截止日期3月9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3月8日之后,而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无续签意愿,故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2月9日与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从形式上看,该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申请人签字的情形;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看,该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故本委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法,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8313.84元的请求碍难支持。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发放200元生日福利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发放其他员工2017年度的福利卡,故应当发放申请人2017年度的福利卡。但申请人未对其应当享有福利卡进行举证,亦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处关于发放福利卡的相关制度性规定,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处理完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事项,包含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及任何其他福利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和责任,故申请人即使存在其它权利,也予以放弃了,且被申请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放200元生日福利卡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协议书,均应恪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经本委组织双方调解不成,现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8313.84元以及发放200元生日福利卡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王顺风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