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市本级

沈燕诉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8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号
申请人沈燕。
被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蒋乙明。
委托代理人温兴蕾,该单位人事总监。
案由:赔偿金。
申请人沈燕诉被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沈燕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温兴蕾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于2018年12月25日遭被申请人辞退,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一年零八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4741.32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决定,现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个月工资18965.28元(4741.32元/月×4个月);2、公开赔礼道歉(该项撤回)。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因对其绩效考核结果不满意,在网站上发帖,使用“无良”、“克扣工资”等词语毁坏被申请人名誉,用“沆瀣一气”对同事进行言语侮辱。依据被申请人《奖惩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被申请人经工会同意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本委查明: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2018年12月,申请人在“寒山闻钟”论坛上发布了题名“无良纽克斯克扣员工工资”的帖子,载明“2018年10月份辅研部经理蒋**无缘无故克扣了我近20%绩效,我拿到绩效单子后立即去找蒋**讨个说法,然而他的理由却是这是他主观评价,他是经理,不服你去找人事。紧接着我去咨询人事总监,人事总监却与部门经理沆瀣一气,说这就是部门经理的权利。……11月份请了10天婚假,当月绩效就评价为请假过多,工作贡献少,找部门经理讨说法,告知请的是婚假,部门经理仍不以为然。10月、11月的绩效单没有本人签字确认,公司却直接按绩效单发放工资。……发邮件给董事长,却未得到回应。希望寒山闻钟的相关部门领导能公平公正公开地替我作主,能切实地找到公司的相关领导解决问题。虽说扣的绩效不是很多,但作为相城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这种行为不应该检讨吗?公司每年拿政府的补贴合理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知悉情况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解释工作,告知其救济途径。申请人对此表示理解。
201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通知工会后,以申请人毁坏公司名誉,对同事言语侮辱,违反保密协议散播公司重要讯息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至当日,工资支付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申请人平均工资为4741.32元/月。
申请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对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各执一词。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依据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并无不妥,申请人在寒山闻钟论坛发帖,所述与事实不符,诋毁公司名誉,侮辱公司同事,并故意披露与其反映问题无关的公司经营讯息,其行为属于《奖惩制度》列举的“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毁坏公司名誉,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煽动工人怠工、罢工者”的严重违纪情形,被申请人可予以解雇,不支付任何补偿,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已告知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网站发帖截图、员工蒋立冬的书面证言、申请人的出勤记录和考核记录、《员工奖惩制度》、劳动合同书、处罚程序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单、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表、入职培训考试卷、工会确认函予以佐证。证人蒋立冬未出庭作证。经质证,申请人对发帖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否认存在辱骂公司或同事的行为,主张发帖所述均属真实情况;对劳动合同书、规章制度和培训记录以及被申请人成立工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处罚记录有异议,称从未见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站发帖截图、申请人的出勤记录和考核记录、《员工奖惩制度》、劳动合同书、处罚程序记录、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表、入职培训考试卷、工会确认函以及庭审笔录证明。
本委认为:寒山闻钟论坛作为开放式网络问政服务平台,人民群众可以在论坛上建言发声,提供舆论监督。申请人认为其部门领导对绩效考核评分过于主观,有所不满,因此发帖,其陈述与事实基本相符,部分言语涉及对用人单位及同事的评价,因立场不同,有失偏颇,但未达到诋毁单位声誉、侮辱同事的程度,亦不存在泄露公司经营讯息的情形。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委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8965.28元(4741.32元/月×2个月×2)。
本案因调解不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苏州纽克斯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965.28元,由申请人沈燕签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陈 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王天琪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