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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卫兵诉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工资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8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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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105号
申请人祁卫兵。
被申请人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
法定代表人高磊,董事长。
案由:工资。
申请人祁卫兵诉被申请人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祁卫兵,被申请人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磊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18年3月15日经被申请人招用,在设备维修工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月工资80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2018年3月至7月四个月的工资32000元,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均予以确认,但是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经人介绍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申请人称因自己是外地人且在单位吃住免费,同时被申请人承诺的工资较高也想长期做下去,故未向被申请人催讨过工资。申请人还提交了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照片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因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申请人2018年7月中旬就未再至被申请人处上班。2018年10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被申请人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申请人2018年3月至7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2000元汇入申请人银行卡内,自此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履行。申请人当庭认可32000元仅为四个月的工资,不涉及经济补偿金项目。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高磊庭审中称对于申请人的招录以及解除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均知情,但是因公司管理层纠纷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也无力支付申请人工资。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流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委认为:关于2018年3至7月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于招录以及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及工资金额均无异议,仅表示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本委认为申请人付出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故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因调解未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祁卫兵支付2018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32000元。该款项由申请人祁卫兵签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王 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王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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