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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春明诉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案裁决书

时间: 2019-07-18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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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186号
申请人晋春明;
委托代理人吴广奇,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凯,被申请人HR专员。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晋春明诉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晋春明及委托代理人吴广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田凯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8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组成方式为基本工资加工时工资。因被申请人存在克扣申请人工资的情形,申请人主动离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裁令: 1、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少发的工资4932.6元;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18.26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3月、4月为试用期,实行计时工资制,以基本工资+加班费的形式支付。2018年5月1日起,申请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以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形式支付。申请人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非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方式,工时也非被申请人记录工时。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系本人提出离职,被申请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8年5月4日。关于工资制度双方在《新进员工须知》中另有约定,实行基本工资2350元+加班工资的计薪方式,其中试用期的加班工资实行计时制,转正后的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制。2019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苏州市“12345”服务热线投诉被申请人克扣工资5000多元,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但未写明离职原因。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申请人离职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员工辞职”,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
同时查明:申请人在“12345”热线的投诉被受理后,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处理情况回复,称经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核实表示少算并补发申请人工资400多元,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算工资单仍有异议可申请仲裁。被申请人称在发放申请人2019年1月工作期间的工资时补发了申请人485.2元工资,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补发工资数额,并提交本人手写的工作量记录作为被申请人少发工资的证据。2019年2月14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离职声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被申请人无故克扣工资,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新进员工须知、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苏州市“12345”服务热线工单、离职申请书、离职证明、离职声明、邮寄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1、关于申请人主张少发工资的问题。申请人提交了本人手写工作量记录,作为证明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证据,已经完成对于工资计算的初步举证义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计算方式和工作量记录有误,实际并未少发申请人工资,对此辩称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义务。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经申请人确认的工作量记录,也未提交如何计算核发申请人工资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支持申请人的请求;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时并未写明原因,在被申请人向其出具离职证明时注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员工辞职”时也无异议。申请人在离职近一个月后又向被申请人邮寄离职声明,称因被申请人无故克扣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系在为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进行补证,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办理离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少发的工资4932.6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栾 国 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王 天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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