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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20-04-15 20:31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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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0506刑初114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志刚,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天禧服饰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现居住江苏省苏州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博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志刚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谷香路108号经营苏州工业园区车坊天禧服装厂期间,拖欠被害人蒋稳委等36名工人2015年5月至8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43981元,后被告人赵志刚于2015年8月5日在尚未支付以上被害人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天禧服装厂去往新疆。后于2015年10月,被告人赵志刚通过其前妻赵某2收到14万余元货款,但未向上述36名工人支付应付工资。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赵志刚在苏州市相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赵志刚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被告人赵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蒋稳委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3、赵某1、赵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考勤表,发票,工资单,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立案审批材料,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张贴照片,劳动监察大队对赵志刚的短信通知截屏照片、调查报告及询问笔录,被告人赵志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志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志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37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宝轩

书记员马捷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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