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人社局起草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24日前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0512-69820074,联系人:唐茜
2.电子邮件:fgc@rsj.suzhou.gov.cn
3.信函: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座2825,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15000,请在信封注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草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1年×月×日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删去第二款中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本决定施行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居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
本决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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