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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报告

时间: 2020-11-17 15:28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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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形势发展以及近几年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新政的陆续出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11月2日-11月13日在市政府网站“中国苏州”和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公众有效意见2条。我局同时将《修订草案》向市政府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市档案馆,苏州市税务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有效意见1条。根据反馈意见,经讨论分析,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一)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第十条、十二条中“退休年龄”修改为“待遇领取年龄”的建议。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应使用“退休年龄”的表述,而应使用“待遇领取年龄”。

(二)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第二十一条建议。将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服务,并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即时审核及定期验证。”修改为“……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即时审核及定期验证。”

(三)未予采纳部门提出的第四条修改建议。认为将第四条修改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妥。《修订草案》表述的意为,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收养老、医疗保险费。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下一步,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根据征求意见对我市灵活就业参保办法草案进一步修订,更好适应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际和需要。形成修订稿后递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市司法局意见形成送审稿递交市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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