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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报告

时间: 2018-12-07 14:01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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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对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形势,强化劳动关系运行形势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市人社局对2014年9月16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11月26日-12月2日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有效的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向政策法规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伤保险处、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局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市区劳动关系条线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内容,经讨论分析,针对我市《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做出如下修改:
    (一)采纳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制度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守‘事前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修改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主动、诚信、及时’的原则”的建议。使制度涵盖事前报告、发生之后报告等多种情形,更加全面规范。
    (二)采纳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删除原制度第五条第(七)项报告事项“用工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需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的”的建议。原因为原第五条第(七)项报告事项超过法律时效,建议删除,法律依据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三)采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删除原制度第五条第(八)项报告事项“用人单位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涉及未成年工的”的建议。原因为原第五条第(八)项报告事项无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各部门征求意见对我市《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经济环境,加强对劳动关系运行形势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劳动关系稳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促进劳动关系平稳运行。形成修订稿后递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政策法规处意见修改形成发文拟稿递交局党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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