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办事大厅 > 网上办事大厅 > 下载中心  > 劳动关系

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的公告

时间: 2018-08-20 09:35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的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先在人社部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暂不纳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其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中的实收资本为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号)、市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17〕27号)的要求,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时,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文件加以核查,核实其是否满足为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的受理条件。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受理。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0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