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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服务指引

时间: 2018-05-21 08:4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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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部属驻苏企业及市属全资国有企业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单位由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负责受理。
    2用人单位可通过服务窗口、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所需材料。
    3.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填写《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2)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
    (3)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4)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国有企业要出具主管部门对裁员的意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告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材料的受理工作。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裁减人员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报告材料的,可予受理。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报告材料后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有关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
    6.受理时间:以邮递方式将报告材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以收到邮寄的材料时间为准;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以报告收到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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