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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兰、王清强、王俊驰、王雅萱诉昆山市花桥镇金捷生活超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29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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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劳人仲案字〔2018〕第1716号
申请人杨秀兰、王清强、王俊驰、王雅萱。
委托代理人叶昌虎、王亚兰,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四申请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金捷生活超市,住所昆山市花桥镇金捷路3号9号房。
经营者王建荣。
委托代理人刘思奇,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杨秀兰、王清强、王俊驰、王雅萱诉被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金捷生活超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兰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思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死者王艳丽生前系被申请人员工,自2017年10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收银员工作,2017年11月7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系死者王艳丽的近亲属,为维护申请人权利。现申请人要求确认死者王艳丽生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王艳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委提供以下证据:
1、协议书(证明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确认死者王艳丽于2017年10月31日交通事故死亡,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收银员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户籍证明表;
3、调解书(证据2、3证明申请人是死者近亲属,系本案权利人,提起仲裁)。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系被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提到雇佣,双方是劳务关系;对证据2、3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本委查明:王艳丽自2017年10月31日起在被申请人处收银,报酬为3000元/月。2017年11月7日下午王艳丽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申请人杨秀兰系王艳丽母亲,王清强系王艳丽丈夫,王雅萱系王艳丽女儿,王俊驰系王艳丽儿子。
本委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零售,收银员是开展经营的必要和关键岗位,王艳丽所从事的工作为收银,因此王艳丽与被申请人之间应属劳动关系。故确认死者王艳丽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因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死者王艳丽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焉 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戴佳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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