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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诉昆山繁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29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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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劳人仲案字〔2018〕第1930号
    申请人朱政。
    被申请人昆山繁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宋其亮。
    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朱政诉被申请人昆山繁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蔡暾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政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2017年9月20日离职,工资只结算了138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17年9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2543元;2、补缴2017年9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3600元/月执行;3、支付2017年9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66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委提供下列证据:
    1、打卡记录表2页;
    2、微信转账记录截屏2页;
    3、劳动纠纷调解申请书。
    被申请人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任何证据。
   本委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8月7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员,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称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5日以个人离职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卡上并无被申请人名称,内容显示2017年9月3日、5日、17日申请人未出勤,申请人亦予认可,2017年9月20日仅有上班考勤记录,申请人称当日中午12点离开,故无下班考勤。申请人庭审认可公司已支付2017年9月工资1380元,还称该笔工资通过微信支付给了申请人的配偶张某,并确认拖欠的是基本工资、不包含加班费。
    另查明:申请人称2017年8月工资为4868元,由被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内容为:来自磨(模)具厂老板的4868元,朱政8月工资,转账时间2017年9月30日。
    另查明:劳动纠纷调解申请书的调解处理意见栏注明,多次联系单位电话均关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申请人各项请求的基础及前提均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申请人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初步举证责任。现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卡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中未能体现任何与被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的信息,部分转账对象也非申请人本人,劳动纠纷调解书中调解工作人员亦未能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除此此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任何能初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综上,申请人未能初步举证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等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蔡 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 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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