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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分       类
政协提案结果
文       号
苏人保办〔2020〕60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0-06-29 10:44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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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向市政府呼吁着力提高失地农民养老医保等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

您在提案中指出了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障中的很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好的建议。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标准不高,与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有差距;二是“一批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几十年的人群”相关待遇问题;三是“老征地保养人员”丧葬补助待遇问题。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认真学习研究,现结合当前工作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居民医保待遇问题

目前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种类型。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险,其中一个主要原则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体现在医保基金方面即表现为缴费与享受待遇相适应。职工参保人员缴费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在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我市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而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个人无需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同我市其他居民医保参保人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个人无需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同我市城市居民医保参保人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享受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应待遇,同时属于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关于建立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衔接机制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11号),其以换算形式记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参加居民医保的失地农民来说,近年来我市居民医保待遇比较完善且稳步提高:目前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在1000元限额内在签约社区医疗机构报销65%,在非签约社区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专科医院报销40%,在市级及以上医院报销35%;2021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增加到1200元。住院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负200/400/600元后,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的部分报销75%,4-10万元报销80%,10-20万元报销90%。2019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76.56%,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得到了有效保障。

为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苏州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制度性保障。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要求,市医保局联合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提供门诊用药医疗保障,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认定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的患者,在结算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完后,并累计自负300元,单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5%比例结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35%比例结付。此外被征地农民如因年老、疾病或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长期照料照护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提供的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

综上所述,我市的医疗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处于全省前列,各项政策进一步向老年、基层就医、大病重病患者倾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全面的医疗保障。

二、“一批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几十年的人群”相关待遇问题

2019年7月1日起,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9〕106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995元/月;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养〔2019〕18号),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提高至1045元/月。

您建议中提到的“60年代下放精简人员”,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苏州地区六十年代初精减老职工情况的调查报告〉》(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精神,“对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精减老职工…对于目前无正常收入的,可以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由精减原单位支付。上世纪六十年代由我市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9〕106号)文件规定,目前生活补助标准为1640元/月。

根据省政府93号文件,征地补偿和保障人员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于不符合享受被征地保障待遇,“一批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几十年的人群”,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相关待遇,大致情况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制定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并建立与缴费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养老待遇,《办法》还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这在当时是我市在国家和省没有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地方实际的一项制度创新,通过老年居民自己承担一部分,政府财政补贴一部分的方式筹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月计发,使其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起在城乡居民普调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对70周岁以上老居民增发10-30元/月,2019年倾斜对象又扩大至65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为全省第一家。2020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调整到55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调整到410元。高龄再月增发5-30元,待遇水平全省领先。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为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2008年,我市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制定《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按月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7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金下限标准确定为980元/月。即目前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退休的人员,最低可以领取养老金980元/月。

三、老征地保养人员丧葬补助待遇问题

1999年至2003年,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苏州市被征地农民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和商业保险养老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时期,我市认真执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征地管理、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全市通过对被抚养人、剩余劳动力、保养人员三个年龄段货币安置结合商业保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2004年,我市出台《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苏府〔2004〕73号)和《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启动了“土地换保障、城乡一体化”为基本模式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始推行基本养老、医疗、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2004年前的征地保养安置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活需要,2005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转发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18号),文件规定参照苏府〔2004〕139号文件,对原征地保养人员中,符合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原待遇低于现标准的实施差额补助,由各区民政部门扎口,负责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的核准工作,由原征地保养待遇发放单位负责实施,确保目前征地安置人员养老补助金待遇为1045元/月。

这些享受“差额补助”的征地保养人员亡故后,家属可以在保险公司领取500元的丧葬费,苏府办〔2005〕118号文件出台时,被征地人员亡故后丧葬补助金未有政策明确,因此,此类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500元自被征地后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至今未曾调整。

我局召集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区苏锦街道、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会商,并要求姑苏区对符合《转发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征地保养人员进行进一步摸底调查。

考虑到2004年《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前后被征地农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存在较大差异,我局将根据姑苏区全面摸底工作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对符合《转发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实施差额补助的人员提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事宜。

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保障部门关注的民生重点问题之一,我局也将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郑炜委员,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支持!

以上答复,望批评指正。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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