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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3日
分       类
人大建议结果
文       号
苏人保办〔2020〕59号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第四次会议第001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6-23 10:44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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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医保待遇和提高征地补偿金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

您在建议中指出了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障中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被征地农民收入水平相对偏低;二是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待遇不高,与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有差距。我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经过认真学习研究,现结合当前工作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待遇问题

2004年,我市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苏府〔2004〕73号)和《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启动了“土地换保障、城乡一体化”为基本模式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征地保养待遇。随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发展,2008年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征地保养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对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

2013年9月,省政府下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对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根据省政府第93号令规定,我市相应出台了《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和《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苏府办〔2014〕205号)。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保养待遇的确定机制。即,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市政府同时明确,省政府第93号令实施前后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对政策调整前后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待遇建立起统一的增长机制。

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每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资规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工作,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从2004年实施之初的220元/月逐步提高到目前的1045元/月,增幅近400%。今年,我局将按照苏府规字〔2014〕5号和苏府办〔2014〕205号文件要求,按照各类养老保障对象待遇保持合理梯度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资规局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市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今后,市人社局、财政局和资规局等部门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让被征地农民分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居民医保待遇问题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苏府办〔2014〕205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个人无需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同我市城市居民医保参保人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享受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应待遇,同时属于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近年来居民医保待遇不断完善且稳步提高:目前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在1000元限额内在签约社区医疗机构报销65%,在非签约社区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专科医院报销40%,在市级及以上医院报销35%;住院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负200/400/600元后,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的部分报销75%,4-10万元报销80%,10-20万元报销90%。2019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76.56%,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得到了有效保障。

为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制度性保障。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要求,市医保局联合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提供门诊用药医疗保障。此外被征地农民如因年老、疾病或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长期照料照护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提供的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关于建立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衔接机制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11号),其以换算形式记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我市的医疗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均处于全省前列,各项政策进一步向老年、基层就医、大病重病患者倾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全面的医疗保障。

农村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保障部门关注的民生重点问题之一,我局也将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周国忠代表,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支持!

以上答复,望批评指正。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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