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 2026-03-27 15:1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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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1

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1次

2

对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

场地、设备、师资等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培训质效是否显著。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1次

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进行书面报告等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1次

4

社会保险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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